(2017)甘29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宗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宗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1民督18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临夏市。被申请人宗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临夏县。申请人曹某某、宗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宗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某某0.0。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