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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宗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宗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1民督18号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临夏市。被申请人宗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临夏县。申请人曹某某、宗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的0.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宗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某某0.0。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