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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691号原告: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启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主要负责人:李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蕲春县惠农乡村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