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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平,男,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9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立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景新天地小区附近的公厕处,以17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为0.25克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捉获。经鉴定,从被扣押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立平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毒品犯罪的夏雨捉获。被告人陈立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立功表现,并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立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