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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XX、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虹,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250号之二申请人:XX,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郑虹,女,汉族。被申请人: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郑虹,经理。被申请人:苏铭,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郑虹、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虹、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2250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郑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户为21×××69的存款(应冻结80万元,已冻结11451.65元)和在该行帐户为22×××88的存款(应冻结80万元,已冻结5739.69元),查封了被申请人郑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永恒房产3号楼××室(所有权证号:××)的房产(已轮候)一套。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XX向本院申请追加苏铭为被申请人,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虹、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铭价值8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虹、临沂市时典十分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铭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