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查小燕与朱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小燕,朱萍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456号原告:查小燕,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朱萍,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小燕诉被告朱萍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小燕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小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查小燕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雅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