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永祥、杨应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永祥,杨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0094-X。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永祥,男,1967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应云,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熊永祥、杨应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永祥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清溪社区太极大道59号的房屋(房地权广德字第000541**号)及土地[广国用(2016)第1785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