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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世腾、XX灶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腾,XX灶,杨志加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8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世腾,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赖振国,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XX灶,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杨志加,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夏晓花,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及辩护人赖振国、林斌斌、夏晓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世腾在禁渔期期间,驾驶浙苍渔01145号船舶到苍南县巴曹海域附近,使用违反网目尺寸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龙头鱼,被告人XX灶、杨志加在该渔船上负责撒网、收网等工作。当日17时许,苍南县公安与渔政联合执法人员在巴曹海域查获该渔船,现场查获龙头鱼共计1450斤。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清点称重笔录、现场照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政〔2017〕3号文件、农业部〔2013〕1号《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时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作主、从犯区分,被告人XX灶和杨志加的辩护人提出的认定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按其作用大小予以考虑。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世腾、XX灶、杨志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腾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判处XX灶、杨志加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世腾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二、被告人XX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三、被告人杨志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以上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流刺网具70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