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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谭晓波,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谭晓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何佳,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谭晓波、何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渝A×××××奥尼斯卡宴牌小型轿车和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房屋,经查,上述车辆、房屋虽已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房屋属轮候查封且涉及抵押,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谭晓波、何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