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智建竹、张月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智建竹,张月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光,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智建竹,男,1979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张月堂,男,1949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台县德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智建竹、张月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月堂已将(2015)五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款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赵 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