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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俊良与金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良,金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俊良,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顺玉,女,1946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花(系金顺玉之女),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上诉人杜俊良因与被上诉人金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俊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俊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俊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俊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