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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志敏、权方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权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志敏。被执行人权方刚。刘志敏申请执行权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权方刚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志敏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志敏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二、向刘志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权方刚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跃进路100号之三和兴园9栋房屋(所有权证号:D0252816D02XXX7)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595700元。本院以该评估价为竞拍保留价在淘宝网进行了公开拍卖,经过两次的拍卖,买受人韦克妮(公民身份号码:)以60156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995元后,已将案件款91299元(包含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1050元,评估费2979元)退给了申请执行人刘志敏,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蓝田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