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向娜诉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向娜,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向娜,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楼底层101-10室。法定代表人:逯利军,董事长。上诉人卢向娜因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8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卢向娜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系购销合同的从合同,购销��同的履行地并未约定浦东新区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不动产担保物权确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弄XX号,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