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恩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99号被执行人杨恩全(曾用名杨贵全),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织金县,被执行人杨恩全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6)闽018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恩全应缴纳罚金8万元,但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福清市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恩全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恩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