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建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166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文员,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公司宿舍。被告郑建超,男,36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马海娟调解,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建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建超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