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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龙与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407号原告:陈龙,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龙,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772xw。主要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龙诉被告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陈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福忠人民陪审员  刘艳芝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