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帅娜与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娜,吕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90号原告:帅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吕志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帅娜与被告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帅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帅娜负担。审判员 李芳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雨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