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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帅娜与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娜,吕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390号原告:帅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吕志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帅娜与被告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帅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帅娜负担。审判员  李芳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雨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