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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孟庆亮与张永玲、李开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亮,张永玲,李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25号申请人:孟庆亮,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权勇,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永玲,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李开勇,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孟庆亮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玲、李开勇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铜沛警苑1#-1-202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为7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永玲、李开勇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铜沛路铜沛警苑1#-1-202室房产。保全价值7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李芳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