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7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本金137353.7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2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协商一致,对该笔已经私下解决完毕,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法院请求不需再执行该案,并提交双方的承诺书。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