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林海与被执行人赵淑霞、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海,赵淑霞,吴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海,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被执行人赵淑霞,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吴海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海与被执行人赵淑霞、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林海以被执行人赵淑霞、吴海波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姜宏远人民陪审员 孟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