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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05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宁东,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卢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珈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