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劳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劳兵荣,农余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南街2号。被执行人劳兵荣,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被执行人农余定,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壮族,住那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劳兵荣、农余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劳兵荣、农余定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以下义务:一、向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支付欠款本金47631.55元,利息5671.66元(暂计至2017年8月22日),总计53303.21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75元。因被执行人劳兵荣、农余定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7年8月22日我院依法作出(2017)桂1026执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农余定设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都支行账号为63×××6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3303.21元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账号为20×××74的账户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73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家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