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咏泽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冯xx,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咏泽,曾用名吴晶,别名吴响响,男,1991年10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常瑞环,男,1995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天津市塘沽****栋x门***号,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董玉勋,男,1994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暂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冯xx,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波,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犯盗���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咏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6年7月下旬至9月下旬,被告人吴咏泽与被告人董玉勋、冯世浪、王波及武鹏(已判决)等人通过QQ聊天平台进行事先通谋,由被告人董玉勋、冯世浪、王波及武��等人盗窃奔驰及宝马牌轿车后视镜片,交由被告人吴咏泽收购。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董玉勋、冯世浪、王波及武鹏等人遂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丹阳市、徐州市泉山区等地盗窃汽车后视镜片,通过快递邮寄或者当面交易的方式将所盗的镜片发送、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其中被告人吴咏泽涉案金额人民币57384元,被告人董玉勋涉案金额人民币40140元,被告人冯世浪涉案金额人民币8300元,被告人王波涉案金额6980元。分述如下:1、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董玉勋与被告人吴咏泽达成事前通谋后,于2016年8月18日晚上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粮祥云小区2期地下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范某的川A×××××号宝马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3120元,盗窃被害人唐某的川A×××××号宝马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币3460元,盗窃被害人冯某的川A×××××号宝马73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9650元;在武侯区中华名园小区2期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龚某的川A×××××号宝马74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7560元。被告人董玉勋于2016年8月下旬将前述盗窃的2对镜片通过德邦快递发送给被告人吴咏泽,被告人吴咏泽以镜片损坏为由拒绝收货、付款。2、2016年8月28日晚上,被告人董玉勋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保利花园1期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杜某的川A×××××号宝马系GT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9180元,盗窃被害人曾某的川R×××××号宝马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7170元。后被告人董玉勋将被告人吴咏泽退回的镜片连同本次盗窃的镜片对外销赃。3、2016年8月27日,武鹏与被告人吴咏泽达成事前通谋后,于当日伙同丁超、郎想红(均已判决)在徐州市泉山区天山绿洲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张某2的苏C×××××号奔驰牌GLA260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2770元;盗窃被害人毛某的苏C×××××号宝马牌X4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2880元。当日三人又在鑫苑景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史某的沪A×××××号宝马牌740lixdrive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9330元,盗窃被害人蒋某的苏C×××××号奔驰牌C200CGI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人民币3334元。被告人吴咏泽于当日下午与在徐州三人见面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镜片。4、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冯世浪与被告人吴咏泽达成事前通谋,后于2016年9月24日晚在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中心南路盗窃��害人聂某的苏L×××××号宝马GT535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300元。随后被告人冯世浪通过快递欲将所盗后视镜片发送、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被告人吴咏泽因故未收到货物。5、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波与被告人吴咏泽达成事前通谋,后于2016年9月27日1时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贤街路边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周某1的川A×××××号白色奔驰牌SUV汽车的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830元。被告人吴咏泽看到被告人王波发送所盗镜片的照片后以不值钱为由拒绝收购。6、2016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王波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香江花园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的川A×××××号宝马5系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150元。后被告人王波通过快递将该镜片发送并欲出售给被���人吴咏泽,被告人吴咏泽以系废品为由拒绝付款。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张某1(另案处理)于2016年7月起即在河北省黄骅市等地盗窃高档轿车后视镜片,并通过QQ网络平台将部分镜片对外出售。2016年8月至9月间,张某1在河北省黄骅市单独作案或者与被告人常瑞环共同预谋后结伙在天津市区由张某1实施盗窃、被告人常瑞环望风,共同盗窃汽车后视镜片,并通过快递方式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其中被告人常瑞环参与盗窃汽车后视镜片金额人民币98440元,被告人吴咏泽明知被告人常瑞环及张某1出售的后视镜片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人民币23205元。分述如下:1、2016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结伙在天津市开发区金融街中国人民银行门口的马路边盗窃被害人苏某的津N×××××号白色奔驰牌ML32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850元;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榄涛轩小区外面的阳澄湖路西侧盗窃被害人杨某1的津G×××××号白色宝马牌GT528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360元。2、2016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结伙在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博才里4号楼1门楼门口西侧盗窃被害人刘某1的津G×××××号红色宝马牌GT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在东丽区无瑕街森淼里10-8-402号盗窃被害人邵某的津J×××××号黑色宝马牌WBAKB41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200元;在东丽区无瑕街华盛里5号楼东侧马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1的津Q×××××号黑色宝马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4、2016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结伙在天津市和平区慎益大街与建物大街交叉口处北侧马路边的公共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胡某的津N×××××号黑色奔驰牌R350型汽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410元;在慎益大街与南市大街交叉口处万全小学对面的公共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戚某的津N×××××号黑色奔驰牌ML350型汽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20元。被告人常瑞环于次日将该两块奔驰镜片通过德邦快递代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5、2016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结伙在天津市和平区慎益大街与南市大街交叉口处万全小学对面的便道上盗窃被害人姚某的津H×××××号黑色奔驰牌GL35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80元;在多伦道与新华路���叉口处眼镜城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巫某的津M×××××号黑色宝马牌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950元;在清河大街南侧车场盗窃被害人路某的京N×××××酒红色宝马牌GT53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680元;在闸口街公众12号存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林某的津F×××××号香槟色宝马牌730型轿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120元;在建物北大街西侧存车场内盗窃被害人魏某的津K×××××号黑色奥迪牌Q7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60元。6、2016年9月4日凌晨,张某1在河北省黄骅市格林豪泰酒店门前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隋某的鲁A×××××号黑色宝马牌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08元;在华林公司南侧鲁骅农机公司门前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刘某2的豫A×××××号黑色奔驰牌��务GL450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987元;在华林公司附近盗窃被害人邱某的苏B×××××号奔驰牌GL450型商务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92元。张某1于当日将该6块后视镜片通过德邦快递代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7、2016年9月19日凌晨,张某1在河北省黄骅市华悦凯旋酒店停车场南侧盗窃被害人关某的豫D×××××号香槟色宝马5系GT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22元;在华悦凯旋酒店停车场北侧盗窃被害人吴某的苏E×××××号棕色宝马牌X5型汽车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80元;在沧海路鑫巢快捷宾馆门前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某2的黑色奔驰牌GLE450型越野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180元;在港广信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郑某的晋D×××××��黑色奔驰R400商务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06元。张某1于当日将前述后视镜片通过德邦快递代收款的方式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咏泽。8、2016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结伙在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红云新里小区东门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刘某3的津J×××××号金色宝马牌740型轿车的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在北辰区天穆镇天重道辰旺包子铺门口盗窃被害人夏某的津K×××××号黑色奔驰GLE320型汽车左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240元;在北辰区天穆镇大通绿岛小区52号楼附近车位盗窃被害人李某3的津J×××××号黑色宝马X6型汽车的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720元;在绿岛小区门口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2的津H×××××号黑色奔驰牌R320型商务汽车左侧后视镜片,��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70元;在天穆镇天马路与京津公路交叉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龙某的津F×××××号白色宝马X5型汽车的两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640元;在天穆镇蓝岸森林小区17号楼1门楼下车位盗窃被害人周某2的津H×××××号黑色奔驰牌ML350型汽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30元;在蓝岸森林小区22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梅某的津N×××××号黑色奔驰牌ML350型汽车左侧后视镜片,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10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冯世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咏泽扣押奔驰汽车后视镜片2片、宝马汽车后视镜片6对;从被告��常瑞环处扣押奔驰汽车后视镜片3对、宝马汽车后视镜片4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均不持异议,且有部分案发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片段、视频截图;涉案各被害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报案材料;部分犯罪事实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被盗车辆及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1的证言;各被告人手机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吴咏泽与常瑞环、张某1、董玉勋、冯世浪、王波的手机QQ聊天记录;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物流信息记录、常瑞环提供的发货到徐州的快递单据;被告人常瑞环与张某1互相辨认、张某1与被告人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武鹏、郎想红、丁超辨认各作案地点及百度地图显示方位的辨认笔录���照片;天津市东丽区、北辰区、徐州市泉山区、河北省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部分涉案后视镜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发结案经过、情况说明;武鹏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吴咏泽分别与被告人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董玉勋、冯世浪、王波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咏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咏泽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咏泽、董玉勋、冯世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咏泽、常瑞环、董玉勋、冯世浪、王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咏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常瑞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三、被告人董玉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冯世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波犯��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其犯罪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方审 判 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汤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