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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洪卫、范春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卫,范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许洪卫,男,1971年6月30日生,满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范春生,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洪卫与被执行人范春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洪卫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