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155号移送机关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执行李翔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被执行人李翔自动履行到位5000.00元,本院已于2017年8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局,被执行人李翔已承担执行费50.00元。至此,移送机关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执行的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边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李翔罚金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