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591号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四玮路富恒国际小区2-3-1601。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缠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艳萍。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