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吉水县吉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吉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吉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林泉乡工业小区。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吉水县吉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水县吉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400000元,承担执行费26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426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海翔钙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中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江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