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梦璐与冯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梦璐,冯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07号原告:杨梦璐,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剑,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梦璐与被告冯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梦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梦璐撤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杨梦璐负担。。)审 判 长 田小娟审 判 员 郝兴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