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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蕊与张荣利、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蕊,张荣利,王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宋蕊,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荣利,又名张云利,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彩萍,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宋蕊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荣利、王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宋蕊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其中117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1月18日起计算、81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上述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31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荣利、王彩萍共同负担。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陕0821民初50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彩萍所有的房屋,因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