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与李敬、程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李敬,程月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538号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826467L。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新军,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敬,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程月琴,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敬、程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新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敬、程月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尽快偿还欠款8276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5年1月29日多次购买原告的面条,货款久拖不给,故要求依法处理。被告李敬、程月琴未作答辩。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两份。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敬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5年1月29日多次购买原告的面条,经双方结算,累计欠货款82760元,由被告李敬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分六至七年付款,每年还一点,但被告并未约定履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久拖不给,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为买卖关系形成的债务,当事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双方虽约定了分期付款,但被告并未按期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敬清偿欠款,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程月琴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金丝燕面业有限公司款82760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月琴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李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炜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伟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