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丽霞与被告孙成德、赵红磊、刘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霞,孙成德,赵红磊,刘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6民初262号原告:蔡丽霞,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孙成德,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被告:赵红磊,男,1990年1月7日出生。被告:刘双英,男,1984年1月2日出生。原告蔡丽霞与被告孙成德、赵红磊、刘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阚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