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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8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8793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900号B区7F。法定代表人:小野哲也。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亚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4办公1T01内02-08室,9办公1T01、10办公1T01。法定代表人:深石明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亚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雒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