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青海国、赵炳清、西充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国,赵炳清,西充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行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国,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炳清,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陈艾生,南充市顺庆区法正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278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国民,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国、赵炳清因与被上诉人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西充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5年11月11日中共西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西委编发(2015)54号明确在国土资源局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设立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全县的不动产登记及发证工作,并向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告在起诉期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给盛苑泰居的业主委员会的一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载明:“盛苑泰居的业主委员会自2014年8月份开始到我局上访,要求办理国土地使用权证,他们是每月都到我我局来一次要求办理,但因四川省南充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约定容积率建设的行为,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新的土地利用合同之后才能办理国土使用权证。但该公司至今未到我局完备相关手续,致使该小区业主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无法予以办理。”原告认为该情况说明是被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以表明为办证找过被告,其不给办理不动产登记就是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一审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2015年11月11日西充县成立了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权承办全县的不动产登记及发证工作。原告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向已经成立的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被告的情况说明只是给盛苑泰居的业主委员会信访的回复说明。但被告不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经审理查明后合议庭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原告拒绝变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之规定,裁定:驳回青海国、赵炳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青海国、赵炳清负担.青海国、赵炳清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与认定的事实相矛盾。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权力机关,不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是西充县不动产中心的行政管理机关,上诉人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上诉人西充国土局答辩称,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西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54号文件。我县于2015年成立了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诉人应依法向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西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西委编发【2015】54号《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中载明:设立西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颁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为西充国土局。西充县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盖的是“西充县国土局不动产专用章”。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西充县不动产证书上加盖的是西充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其作出机关是被上诉人,故西充国土局才是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行初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庄 娟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双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