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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忠群与何艳、杨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群,何艳,杨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872号原告:杨忠群,女,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何艳,女,1981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杨启军,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忠群与被告何艳、杨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忠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群以自愿放弃本次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忠群负担。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