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明治、林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治,林尾华,卢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治,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尾华,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卢全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治与被执行人林尾华、卢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