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贺廖伟、何金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廖伟,何金芽,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366号申请人贺廖伟,男,1987年3月2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人何金芽,男,1966年3月3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细连,女,1976年6月18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谢阿梅,女,1985年2月22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刘炎,男,1984年7月21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冬兰,女,1983年8月1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陈建忠,男,1980年11月22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傅小青,男,1972年8月1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法定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御天城蟠龙居。代表人李华,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与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桃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倩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赣0502执保824号申请人贺廖伟,男,1987年3月24日生,住新余市申请人何金芽,男,1966年3月3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细连,女,1976年6月18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谢阿梅,女,1985年2月22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刘炎,男,1984年7月21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李冬兰,女,1983年8月1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陈建忠,男,1980年11月22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傅小青,男,1972年8月14日生,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余远东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法定表人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通洲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傅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御天城蟠龙居。代表人李华,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与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廖伟、何金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细连、谢阿梅、刘炎、李冬兰、陈建忠、傅小青、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新余通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余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中瑞置业有限公司蟠龙居B区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彭桃基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罗小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