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玉华与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华,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东,吉林丁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认为,蔡玉华以吉林省松原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为其办理案涉商铺产权证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未能办理产权证的原因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案件基本事实,原审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蔡玉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迟鹏宇代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