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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华某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霍山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