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温哲屹与秦舒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哲屹,秦舒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262号原告:温哲屹,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亮,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少芸,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舒殿,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温哲屹与被告秦舒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井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