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李秀君与陈国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陈国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381号原告:李秀君,男,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荣兵,该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被告:陈国富,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李秀君与陈国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疏桐—46——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