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晶,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晶,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坤坤,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峰,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再审申请人张晶因与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王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晶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涉案借款合同中其签名是伪造的,电话号码也不是其本人的,签名是被申请人王云峰找人模仿的,其对于购车、贷款均不知情。另,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审判决书表明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代理审判员是不能担任审判长进行庭审的,本案合议庭组成不符合��律规定。被申请人王云峰存在明显的违法骗贷行为,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放贷,此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程序中,代理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进行庭审,诉讼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故张晶提出的本案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另,二审程序中虽补充查明,张晶主张其与王云峰已协议离婚。涉案《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载明的其个人信息是虚假的,被申请人王云峰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但涉案借款发生于张晶与王云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由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云峰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情形,故涉案借款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基于此,张晶以其涉案《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于法无据而不成立。再经审查,一、二审程序中,被申请人王云峰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认为,张晶承担连带偿还借款责任后,根据其与王云峰协议离婚时关于婚后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可依法据实按约另行向王云峰追偿。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张晶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