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安寿与严仕军、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寿,严仕军,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1078号原告:李安寿,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严仕军,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李雪,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李安寿与被告严仕军、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安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安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睿审判员 王锡怀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