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9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一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2,836.1元。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催收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370号刑事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其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先期羁押的刑期二个月零二十三日已折抵)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文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