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19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景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景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904号原告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正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鹏发,公司人事部经理。被告深圳市景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伟。委托代理人肖波,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景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