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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宏科与练宗伟、孙亚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科,练宗伟,孙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闫宏科,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练宗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孙亚会,女,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本院在执行闫宏科与练宗伟、孙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练宗伟、孙亚会清偿欠款14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3.44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4.6%计算至判决之日,即2016年8月15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12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