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齐运超、匡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运超,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齐运超,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匡斌,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人齐运超与被执行人匡斌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5350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65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匡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匡斌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本院在‘点对点’查控系统中查到被执行人匡斌名下有两辆车,分别为别克牌赣G×××××和桑塔纳牌赣G×××××的车辆,因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导致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匡斌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将匡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齐运超进行了终本约谈,齐运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匡斌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匡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齐运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桂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