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社,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刑初644号自诉人某社。被告人谢某某。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自诉人某社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夏 康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