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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6016-3。法定代表人:邹栋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4417590。法定代表人:田承海,董事长。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齐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