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光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25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光友,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白桥镇中柏村*组**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本市水磨沟区荣青二巷***号自建房***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6月14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光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克和、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光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朱光友的妻子向全某报警称在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荣青二巷198号自建房内遭到家暴,六道湾派出所SM-122便民服务站站长王某(职务:治安管理大队二级警员,警衔:一级警司)接到指令后带领便民服务站队员艾某、艾合拜尔等人出警来到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长青二队荣青二巷198号1单元106室,在门外,向被告人朱光友亮明身份并要求其开门,朱光友未开门,后民警将门撞开,被告人朱光友左手持刀阻挡,民警使用盾牌抵挡,后将被告人朱光友制服。便民服务站站长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右手环指背皮肤划伤,左前臂背侧皮肤划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朱光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向全某、艾某、何某、倪某、王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医疗诊断证明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乌)公(刑技)鉴(法活)字(2017)27号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光友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光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光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我没来的及开门,他们就把门撞开了,我没有砍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朱光友的妻子向全某报警称在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荣青二巷198号自建房内遭到家暴,六道湾派出所SM-122便民服务站站长王某(职务:治安管理大队二级警员,警衔:一级警司)接到指令后带领便民服务站队员艾某、艾某乙等人出警来到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长青二队荣青二巷198号1单元106室,在门外,向被告人朱光友亮明身份并要求其开门,朱光友未开门,后民警将门撞开,被告人朱光友左手持刀阻挡,民警使用盾牌抵挡,后将被告人朱光友制服。便民服务站站长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右手环指背皮肤划伤,左前臂背侧皮肤划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乌)公(刑技)鉴(法活)字(2017)27号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人民警察证证明王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二级警员,一级警司。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2017年6月5日15时17分,他人报警荣青二巷189号有家暴事件,请派警。4.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2017年6月5日王某在六道湾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手外伤。5.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从朱光友处扣押菜刀一把,已随案移送。6.指认照片朱光友指认砍警察的菜刀;指认其用菜刀砍伤警察的手;指认用菜刀砍到盾牌的痕迹。7.证人向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朱光友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5日早上10时许,我在本市南湖东路长青二队荣青二巷198号1单元106室家里上厕所,我的老公朱光友就把我关在厕所里不让我出来,当时他让我给他道歉,我不愿意,他就找了一把菜刀守在厕所门口,说如果我出来就把我砍了,当时我的老乡都劝他,他不听,然后我就报警说是遭遇家庭暴力,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当时警察敲门,他不开门,然后我就听见警察把门给撞开了,然后我听见警察在喊让他把刀放下,一直持续了大概两三分钟的时间,警察就把厕所门给我打开了,然后我就出来看见警察把他带到门外边,然后我们就带到了派出所。我也不知道现场是否有人受伤,我没有受伤。8.证人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本市水磨沟区122号警务服务站巡控队员。2017年6月5日15:40许,我们在站里值班的时候听到市局对讲机里面下派的警情称:在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荣青二巷189号有人被家庭暴力,听到警情后,我们站长带着我和另一名巡控队员,穿着制式的警服,外面套的作训帽,手持盾牌赶到现场,到了现场之后,房里房间门被反锁敲不开,我们在敲门的时候,说了我们是六道湾派出所民警,这时73号警务站的队员也赶到了现场,我们站长害怕出大事,就把门踹开了,踹开以后,看到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拿着一把菜刀,我们站长上去夺刀的时候,把我们站长的手砍伤了,我当时拿着盾牌挡了一下,便把他往后推的时候,他又砍了四刀,砍完之后我们将他按倒在床,他还在拼命挣扎,另外一名巡控队员从他身子底下将刀拿走了,然后把他铐上带回了派出所。9.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本市水磨沟区73号警务服务站巡控队员。2017年6月5日15:17许,我们在这里值班的时候听到市局对讲机里面下派的警情称:在本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荣青二巷189号有家庭暴力。听到警情后,我和四名队员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之后,我看到122号警务站的也到现场,到现场后房间的门被反锁上了,怎么也敲不开,我们害怕里面出什么事情,就把门踹开了,踹开后,看到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刀,菜刀向我们冲过来,122号服务站的队员拿着盾牌挡一下,边挡边把他往后推的时候,他又朝着盾牌上砍了四刀,这时候该站站长上去夺刀的时候,他将站长的手砍伤了,砍完之后我们将他按倒在床上,他还在拼命挣扎,122站的站长就把枪拿出来告诉他不要乱动,另外一名巡控队员从他身子底下把刀拿走了,接着把他铐上带回了派出所。10.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本市水磨沟区公安分局六道湾派出所122号警务服务站站长。2017年6月5日15:20许,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我辖区荣青二巷189号发生家庭暴力,请求帮助,我迅速带领两名队员,穿制式警服,赶往现场。到现场后,73号警务站一名副站长带着三名队员也赶到现场,进到该自建房内邻居反映一楼进门左手第一间房间内有一名男子将其妻子非法拘禁在房屋内,警务队员敲门及喊话亮明身份,该男子拒不开门,我下令撞开房门,当队员撞开房门,该男子左手持一把菜刀向我们砍,我站队员持盾牌挡住其第一刀,第二刀砍来时,也被我站队员艾某挡住,其菜刀划过盾牌后滑到我手上,当时感觉手部疼了一下,我迅速出枪上膛并明确警告让他放下菜刀,艾某使用盾牌长棍将其压倒在房间床上,我用枪指着该名男子并警告他放下菜刀,不然就开枪,在73号站队员的配合下将该男子菜刀夺下,我立刻收枪并命令队员将其捆绑,在扣手铐时发现其右手残疾,便是用绳子将其捆绑,后将该名男子押送至六道湾派出所,并将该男子妻子从卫生间放了出来,在该自建房门口检查枪支退弹时发现右手无名指手背上,被划伤并出血,伤口有2到3厘米。左胳膊小臂处有擦伤,然后我去社区医院进行了包扎。11.被告人朱光友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6月5日下午,我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荣青二巷198号自己承租的自建房106室内,跟我老婆向全某吵架,当时吵得比较凶,我老婆还用木棍打了我,我就拿了把菜刀吓唬他,她就躲到房间的厕所里面报了警,警察过来敲门说明自己是警察,要求我开门,当时我情绪比较激动,没有去开门,警察将门撞开后让我把菜刀放下,我当时袋里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就持刀朝警察砍去,警察用盾牌挡了一下,后面他们将我控制并将我菜刀夺走,然后警察的手受伤流血了,之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当时进入房间的大概有五六个警察,拿着盾牌长棍等警用装备,都身穿警服,警察要求我把菜刀放下,但是我没有放下。当时我用菜刀砍了几刀也记不清楚了。12.身份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朱光友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光友被抓经过。1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水公(苇)行罚决字(2017)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6月5日,朱光友因本案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光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朱光友提出其没有用刀砍人,来不及开门即被民警撞门入室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光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光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鸿宾人民陪审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郭新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煜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