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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云青申请执行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青,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青,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中平,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青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王云青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晋市劳人仲裁字(2016)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李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