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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885号原告:谭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谭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谭某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谭某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谭某菊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宛海学 微信公众号“”